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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64年2月18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3069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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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
    二、移動式起重機: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以鋼
      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
      事搬運之機械裝置。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及吊籠,不包括之。
    五、營建用提升機: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但導軌
      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
    六、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人
      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或頂
      高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者。但營建用提升機,不包括之。

  • [修正]
  • 第十九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
    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
    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
    二、搭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額。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
      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五、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雇主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監督搭乘人員確實辦理。

  • [修正]
  • 第三十五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
    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
    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
    二、搭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額。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
      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
    五、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但設有無線電通訊聯絡
      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監督搭乘人員確實辦理。

  • [修正]
  • 第五十六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
    ,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一、國家標準CNS 575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
    二、國家標準CNS 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SS400鋼材。
    三、國家標準CNS 2947銲接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四、國家標準CNS 4269銲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五、國家標準CNS 4435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STK400、STK490或STK540鋼材。
    六、國家標準CNS 4437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之鋼材
      。
    七、國家標準CNS 7141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規定之鋼材。
    八、國家標準CNS 11109銲接結構用高降伏強度鋼板規定之鋼材。
    九、國家標準CNS 13812建築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蓋、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
    之部分。

  • [修正]
  • 第七十七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其效能。
    雇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但升降機維
    修人員實施搶救、維護、保養或檢查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於前項鎖匙上,懸掛標示牌,以文字載明警語,告知開啟者有墜落之危險。

  • [修正]
  • 第八十五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13628營建用提升機規定。

  • [修正]
  • 第一百零二條

    雇主對勞工於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同等
    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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