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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63年9月6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47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三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狀態。
     二、缺氧症:指因作業場所缺氧引起之症狀。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施予必要之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

  • [修正]
  •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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