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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79年2月7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0020450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十五條

    雇主使勞工以氧乙炔焰從事切割工作時,其對有關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
    熔接裝置及其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
    章第六節之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三十六條

    雇主對氧氣及乙炔鋼瓶之運輸、搬運與儲存,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四章第三節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
    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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