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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80年11月27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60203369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
    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附表]
  • 附表一-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 [修正]
  • 第五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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