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81年2月14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5020359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其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報告,
免依第十條及前條規定辦理通報。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條之二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