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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81年2月14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5020359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其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報告,
    免依第十條及前條規定辦理通報。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條之二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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