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60204175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及第三條附圖一、第四條附圖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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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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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安全標示,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
方或下方,且由字軌TD及指定代碼組成。
指定代碼,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第一項安全標示之格式,如附圖一。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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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驗證合格標章,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
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TC、指定代碼及發證機構代號組成。
指定代碼,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於核發驗證合格證明書時指定。
第一項驗證合格標章之格式,如附圖二。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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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