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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二、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不含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
1.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但併同前款申請者,依前款收
費基準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2.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
但併同前款第二目申請者,依前款第二目收費基準加收新臺
幣一千元。
(二)含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依前目之收費基準,每一
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原認可之非法人醫療機構,變更為法人組織型態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提
出原認可類別申請者,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但新增申請認可類別者,應依
前項各款類別所定收費項目及基準加收規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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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094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條文,自112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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