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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094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條文,自112年3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二、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不含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
         1.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但併同前款申請者,依前款收
          費基準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2.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
          但併同前款第二目申請者,依前款第二目收費基準加收新臺
          幣一千元。
      (二)含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依前目之收費基準,每一
         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原認可之非法人醫療機構,變更為法人組織型態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提
    出原認可類別申請者,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但新增申請認可類別者,應依
    前項各款類別所定收費項目及基準加收規費。

  • [修正]
  •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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