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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91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1020376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七點附表、第八點格式五,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非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
           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
      (二)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款之規定,且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在六人以上三百人以下者
          。
      (三)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二款之規定者。

  • [修正]

  • 七、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及勞檢法案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
      小、性質、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次數等,規
      定如附表。但執行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位之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
      輕重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有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之情形者,亦得
      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附表]
  • 附表-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裁罰原則

  • [修正]

  • 八、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
      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三、格式
         四)。
      (二)違反職安法致發生職業病、死亡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職業
         災害(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五)。

  • [附表]
  • 格式三-職業安全衛生法處分書稿

  • 格式四-職業安全衛生法處分書稿

  • 格式五-職業安全衛生法處分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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