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91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1020376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七點附表、第八點格式五,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非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
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
(二)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款之規定,且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在六人以上三百人以下者
。
(三)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二款之規定者。 - [修正]
-
七、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及勞檢法案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
小、性質、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次數等,規
定如附表。但執行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位之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
輕重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有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之情形者,亦得
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附表]
- [修正]
-
八、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
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三、格式
四)。
(二)違反職安法致發生職業病、死亡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職業
災害(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五)。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