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69年5月23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10207409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第十點及第七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
      (一)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動部重大災害通
         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失能程度符
         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
         災害。
      (二)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
         行業前三年平均值。
      (三)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
      (四)受選拔前四年度未曾連續四年獲優良單位獎。
      (五)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應建置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系統者,已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
         驗證或經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過,並仍在有
         效期限內。
      事業單位以所屬部門參選者,不予受理。

  • [修正]

  • 七、選拔程序:
      (一)初審:
         1.以參選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礦
          務局等為初審單位,負責組設小組,並應聘請當地勞動檢查
          機構二人協助辦理。
         2.初審單位審查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時,應就下列獎項評審後
          推薦之,推薦額度依附表三辦理。
          (1)優良單位:
           優良獎: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者。
          (2)優良人員:
           甲、功績獎: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工作有顯
             著功績者。
           乙、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
             貢獻及發明者。
      (二)決審:由職安署組設小組開會決定優良單位、人員之獲獎名單
         。
      前項優良單位、人員之初審評分及配分標準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辦理。

  • [附表]
  • 附表三-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獎額分配表

  • [修正]

  • 十、獲得優良單位五星獎者,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費率,依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調整之,且該事業單位得參選國家
      職業安全衛生獎之相關獎項。
      勞動檢查機構對獲頒優良單位五星獎者,自其獲獎翌年起二年內,除
      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勞工申訴檢舉、媒體報導案件或必要之專案檢
      查外,得採監督與指導代替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但查有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並經處以罰鍰或停工處分者,不在此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