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勞動部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一) 勞動部代表四人。
(二) 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二人。
(四) 職業安全專家二人。
(五) 職業衛生專家二人。
(六) 職業重建專家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由勞動部提供遴聘名單,送本署辦理聘任事宜。
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91年4月19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506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