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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91年4月19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506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勞動部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一) 勞動部代表四人。
      (二) 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二人。
      (四) 職業安全專家二人。
      (五) 職業衛生專家二人。
      (六) 職業重建專家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由勞動部提供遴聘名單,送本署辦理聘任事宜。
      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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