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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4字第1111036695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至第八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七點附表二至附表五、第八點附表六至附表八,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為中小企業補助經費支應年度之前
      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補助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
      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
      助。

  • [修正]

  • 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三)。
      (三)切結書(附表四)。
      (四)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
         者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替代。
      (五)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
         由企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及勞保或職災保險投保人數
         證明。但自營作業者得以檢附切結聲明未僱用勞工替代。
      (六)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支用單據影本。
      (七)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八)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證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九)補助款領據(附表五)。
      (十)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六款所定支用單據,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
      之期間內。但分期付款者得以最後一期尾款支用單據為日期認定,購
      置金額得為各期支用單據之總額。

  • [附表]
  • 附表二-經費補助申請表

  • 附表三-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

  • 附表四-切結書

  • 附表五-領據

  • [修正]

  • 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並以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優先予以補助
      。
      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
      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六
      ),由相關人員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七)、成果報告表(
      附表八)、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
      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
      款。

  • [附表]
  • 附表六-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

  • 附表七-補助經費報告表

  • 附表八-補助成果報告表

  • [修正]

  • 十一、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補助
       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
       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 [修正]

  • 十二、受補助之中小企業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資
       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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