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70204215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點、第十四點及第十三點附件二、第十四點附件三、附件四,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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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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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應委託測驗試場辦理管
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並依前點試務管理機構公告之測驗期程實施。但訓練單位設有
測驗試場者,不在此限。
前項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之委託,應以書面為之(委託書如附件二)。
訓練單位應於辦訓十五日前檢具前項委託書及訓練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文件,報請
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試務管理機構。
訓練單位委託或辦理第一項測驗,應以每人每次新臺幣四十元,向試務管理機構繳交
測驗服務費,並由試務管理機構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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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後,應於十日內將訓
練期滿之應試者報名檔傳送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並完成測驗服務
費繳交,且依第十二點試務管理機構公告之測驗辦理梯次,檢附下列文件送測驗試場
查驗:
(一)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報名清冊(附件三)。
(二)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報名表(附件四)。
(三)測驗相關費用匯款單影本。
訓練單位設有測驗試場者,得免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
測驗試場查驗第一項應試者報名文件時,發現不符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規定者
,應即刪除報名檔,並通知訓練單位註銷其測驗資格。
訓練單位接獲前項通知後,應重新上傳應試者正確報名資料,未能及時上傳者,應函
知試務管理機構,並更改應試者之測驗梯次。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