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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6020015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捌、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動條件事項及其他勞動法令
     (一)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例假及休假(包括原住民
        族歲時祭儀)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及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之規定。
     (三)例假及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相關規定。
     (四)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
        償費用之規定。
     (五)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六)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
     (七)童工、女工及技術生保護規定。
     (八)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九)工作規則之報備。
     (十)勞工名卡之置備及保存。
     (十一)勞資會議之舉辦。
     (十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
         措施等事項。
     (十三)職工福利金之提撥等事項。
     (十四)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十五)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勞工查察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高壓氣體與非供高壓氣體使用之危險性設備、起重升降機具等之安全管理及危害
         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輸送帶、機械夾捲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之安全防護措施
         。
        7.具有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分級管理、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環境監測、特殊
         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自動檢查事項。
        9.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0.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1.高壓氣體作業、營造作業及有害作業相關作業主管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
        12.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章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理事項。
        14.防護具之置備及使用事項。
        1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落等重大職業災
         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理事項為檢查重點。對於高風險
         之施工架組拆、模板支撐組拆、鋼構組配、橋樑墩柱鋼筋組立、橋樑場撐組拆、
         電梯口及樓板邊緣吊料、使用合梯、移動梯及管溝開挖等作業,應依職安署訂定
         之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實施檢查。另對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施工架、
         施工構臺、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橋樑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等以工作
         車推進方式施工,以是否由專業人員設計簽章、繪製施工圖說(包含安全衛生設
         施圖說)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為檢查重點。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梯口、屋頂、合
         梯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以加強檢查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
         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提供作業勞工安全防護具。
        3.具火災爆炸危險之石化等工廠之製程、管線及場所檢查:以事業單位是否建置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場所或作業危害之
         辨識、評估及控制、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安全評估
         、採購管理、承攬管理或變更管理事項、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
         巡視、緊急應變措施等事項及預防火災、爆炸之安全設施(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
         日起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及防爆燈具,為經公告認可之機構
         依現行法令規定實施型式檢定合格,且張貼型式檢定合格標示之合格品,或新安
         裝或換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之所有防爆電氣設備,應
         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為檢查重點。
        4.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電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壓電路接近場所
         作業、電氣機具接地、交流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
         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破壞、電線
         裸露及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5.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搬運機械等自動
         、半自動化機械或電腦數值控制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護罩、具有連鎖性能之
         安全門、緊急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及
         動力衝剪機械及其光電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及其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
         用圓盤鋸及其反撥預防裝置與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
         等,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相關規定。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新購入之動
         力衝剪機械及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新購入之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應
         張貼商品檢驗合格標識,其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者,並
         應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為檢查重點。
        6.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時,應加強查察使
         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是否經檢查合格、檢查合格證是否逾有效期限及操作
         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或經技能檢定合格。
        7.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起重吊掛作業以人員資格、吊鉤防止脫落裝置、過負荷
         及過捲揚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吊掛用具有無變形或損傷等異狀為
         檢查重點,並查察移動式起重機使用輔助臂樑或搭乘設備時,輔助臂樑是否經檢
         查機構檢查合格,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是否經專業機構簽認,有無依規定使用安
         全帶、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另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是否依
         規定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並採取必要之預
         防或改善措施。升降機以手拉門之門扉連鎖裝置、捲揚機設置及鋼索數量是否符
         合法令規定,有無實施定期自動檢查等為檢查重點。
        8.使用道路作業或鄰接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
         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是否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
         柵欄、訂定交通維持計畫是否經地方政府核准、人員配戴有反光帶、安全帽、穿
         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9.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置效能、腐蝕漏
         洩防止設施、勞工個人防護具置備及使用情形、作業環境監測、特別危害健康作
         業勞工健康管理、有害作業主管設置、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力及作業
         管理,與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等新興工
         作相關疾病預防措施等為檢查重點。
        10.局限空間危害預防檢查:針對下水道、污水池、人孔、儲槽、反應槽、發酵槽、
         船艙、水塔、化糞池等局限空間作業場所,應確認有無缺氧、中毒等危害,依危
         害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包括氧氣、危害物濃度測定、通風換氣方式、危害防止措
         施、安全管制、作業許可程序、防護設備與作業安全檢點及緊急應變處置等事項
         為檢查重點。
        11.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倉儲業及邊坡作業者,以裝
         卸、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及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為檢查重點。
        12.鄰水作業溺水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雨季期間易造成河川水位暴漲之鄰水作業施工
         廠商,以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救生衣或置備動力救生船等設備
         ,並以選任專責警戒人員及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
         程序)為檢查重點。
        13.勞動檢查機構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時,應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
         組織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承攬管理及統合管理事項
         列為檢查重點。
        14.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檢查:營造作業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執行方式及推動期程,依職安署「勞動檢查機構執行營造作業使用鋼管施工
         架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注意事項」辦理。
        15.特定對象保護檢查:針對未滿十八歲者、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
         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健康管理及健康保護措
         施列為檢查重點。
        16.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檢查:以是否辦理具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分級管理、管制性化學
         品許可及優先管理化學品備查等為檢查重點。
        17.大型活動舞台架設等作業之安全檢查:掌握轄區大型遊樂園、演唱會、跨年晚會
         及節慶等活動時程,針對從事舞台架設、布景搭建、道具搬運及辦理活動等作業
         ,以是否採取爆炸、火災、墜落、感電、物體飛落、物體倒塌等災害防止措施為
         檢查重點。
        18.青少年職業安全衛生檢查:針對青少年族群較易發生職業災害之行業,將常見災
         害類型相關預防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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