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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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評審榮獲本獎者,由本部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頒發證書及獎座,並製作表揚典禮紀錄光碟
片。
(二)編印獲獎單位得獎專刊。
(三)刊登職業安全衛生實績於媒體或相關網站,向社會廣為推介宣
傳。
(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減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行
業別災害費率。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0167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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