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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除召
集人、副召集人分別由本部部長及次長兼任外,其餘委員均由
本部遴選之。
(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兼任,並為
當然委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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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設評審小組,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初審、複審業務。
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委員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遴選
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016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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