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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5722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職業災害,指下列職業災害之一:
         1.工作場所發生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
          條規定之重大職業災害。
         2.勞動場所發生自營作業者死亡之職業災害。
      (二)事業單位,指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
         機構,包括下列事業單位:
         1.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原事業單位
          。
         2.向業主承攬,就所承攬之工作獨立施作,而未轉包或分包之
          事業單位。
         3.向原事業單位承攬部分工作之承攬人與向承攬人承攬部分工
          作之再承攬人。
      (三)營繕工程,指下列工程之一:
         1.建築工程:指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程(依建築
          法第九條規定認定)。
         2.建築物修繕工程:指既有建築物進行之室內或室外修繕工程
          。
         3.土木工程,指下列工程之一:
          (1)從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
           、自來水淨水場、汙水處理廠、發電廠、飛機場之興建、
           改建、修繕或養護。
          (2)土地填築、水井(含設備安裝)或河道開鑿、港灣疏濬。
          (3)電信線路、輸配電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或修
           理。
      (四)業主:指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承攬關係圖最上層之單位。

  • [修正]

  • 三、各勞動檢查機構審查確認轄區案件公布資訊正確無訛,且重大職業災
      害檢查報告書或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經核定後,得填列附表格式
      資訊,傳送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置之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並
      公布之。

  • [附表]
  • 附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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