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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檢查
中華民國83年5月2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227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三條條文及第五條格式一、第九條格式二、附件一至附件五、第十三條格式三及第二章章名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
         量之工作場所。
    二、乙類:指下列工作場所或工廠:
      (一)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
         之工作場所。
      (二)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
         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三)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三、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
      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
         橋梁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修正]
  •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程修改:指危險性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
      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二、液化石油氣:指混合三個碳及四個碳之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之碳氫化合物。
    三、冷凍用高壓氣體:指使用於冷凍、冷卻、冷藏、製冰及其他凍結使用之高壓氣體。
    四、一般高壓氣體:指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以外之高壓氣體。
    五、加氣站:指直接將液化石油氣或壓縮天然氣灌裝於「固定在使用該氣體為燃料之車輛之
      容器」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六、審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之書面審查。
    七、檢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及設施之現場檢查。

  • [修正]
  • 第五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並檢附下列資料
    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定附表一至附表十四。
    前項之申請,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 [附表]
  • 附件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 格式一-甲類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

  • [修正]
  • 第六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並有證明文件,且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
    之下列執業技師任之: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技師之一:
      (一)化學工程技師。
      (二)工礦衛生技師。
      (三)機械工程技師。
      (四)電機工程技師。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僱用之工業安全技師及前款各目所定技師之一。
    前項人員兼具工業安全技師資格及前項第一款各目所定技師資格之一者,得為同一人。
    第一項實施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 [修正]
  • 第七條

    檢查機構對第五條之申請,應依其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並得就該工作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
    設施及管理實施檢查。
    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
    位者,不在此限。

  • [修正]
  • 第八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第五條
    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修正]
  • 第九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二),並檢附下
    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
    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四。
    五、稽核管理計畫,如附件五。

  • [附表]
  • 格式二-乙類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申請書

  • 附件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 附件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 附件四-緊急應變計畫

  • 附件五-稽核管理計畫

  • [修正]
  •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三),並檢附第
    九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

  • [附表]
  • 格式三-丙類(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申請書蒸氣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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