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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檢查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138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格式一至格式三、第七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公共工程類及民間工程類(以下簡稱工程類)之選拔,依工程主辦機
      關(業主)之屬性與工程規模,區分為下列組別:
      (一)公共工程組:
         1. A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 B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3. C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4. D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 E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6. F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二)民間工程組:
         1.A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 B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
          幣十億元。
         3.C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 [修正]

  • 四、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公共工程組:
         1.工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
          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
          日止,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2.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
          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
          止,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3.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
          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
          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
         4.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
          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
          )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
          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
          金額合計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
          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5.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
          獎。
      (二)民間工程組:
         1.依業主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
          三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於參選年度第一季
          完工者。
         2.符合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規定。

  • [修正]

  • 六、報名參選方式如下:
      (一)工程類: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推薦表
          (如格式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
          相關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
          位及施工廠商同意後,向本部推薦。
         2.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
          及施工廠商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
          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二)人員類:
         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或
         施工廠商,檢具推薦表(如格式三)、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
         具體資料,經當事人同意後,向本部推薦。但當年度參選優良
         工程金安獎之工程,應至少推薦一人。

  • [附表]
  • 格式一-優良工程金安獎公共工程組推(自)薦表

  • 格式二-優良工程金安獎民間工程組推(自)薦表

  • 格式三-優良工程金安獎優良人員推薦表

  • [修正]

  • 七、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以
      組成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組成,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本署得視參選
         工程之數量,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其委員組成依前段規定辦理
         ;人員類初審小組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署指派一至二人及遴聘相關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本署署長及初審小組之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並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及權重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事項
      辦理。

  • [附表]
  • 附表一-優良工程金安獎公共工程組之評審表

  • 附表二-優良工程金安獎民間工程組之評審表

  • 附表三-優良工程金安獎優良人員評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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