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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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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工程類及民間工程類(以下簡稱工程類)之選拔,依工程主辦機
關(業主)之屬性與工程規模,區分為下列組別:
(一)公共工程組:
1. A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 B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3. C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4. D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 E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6. F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二)民間工程組:
1.A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 B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
幣十億元。
3.C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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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公共工程組:
1.工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
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
日止,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2.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
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
止,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3.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
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
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
4.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
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
)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
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
金額合計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
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5.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
獎。
(二)民間工程組:
1.依業主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
三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於參選年度第一季
完工者。
2.符合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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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參選方式如下:
(一)工程類: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推薦表
(如格式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
相關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
位及施工廠商同意後,向本部推薦。
2.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
及施工廠商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
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二)人員類:
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或
施工廠商,檢具推薦表(如格式三)、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
具體資料,經當事人同意後,向本部推薦。但當年度參選優良
工程金安獎之工程,應至少推薦一人。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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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以
組成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組成,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本署得視參選
工程之數量,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其委員組成依前段規定辦理
;人員類初審小組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署指派一至二人及遴聘相關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本署署長及初審小組之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並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及權重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事項
辦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