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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勞工/勞工檢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3字第1041004846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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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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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型式
檢查之規定,加強對製造廠之管理,並齊一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之檢查尺度,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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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規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但書
所稱之型式及條件相同,係指與附表一之種類及型式相同,且在核發之容量以下,主要
構造部分之材料、形狀、試驗方法及標準等均相當者。本規則第七十一條、第九十五條
、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但書所稱之型式及條件相同,係指與附表一之種類及
型式相同,且在核發之容量以下,其構造、以熔接製造時之熔接施工法、強度計算基準
及組配、製造及檢查設備等均相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