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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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所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
定認定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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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所稱身心障礙者,指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 [刪除]
-
第三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81年8月5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070507165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九條;刪除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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