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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93年1月13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84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之一、第十條、第四十八條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自111年4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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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之一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
    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
    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
      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
    程序公告之。

  • [附表]
  • 附表

  • [修正]
  • 第十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下列交通事業,其工作內容應為:
    一、陸運事業:
      (一)鐵公路或大眾捷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諮詢及營運、
         維修之工作。
      (二)由國外進口或外商於國內承製之鐵路、公路捷運等陸上客、貨
         運輸機具之安裝、維修、技術指導、測試、營運之工作。
      (三)國外採購之機具查驗、驗證及有助提升陸運技術研究發展之工
         作。
    二、航運事業:
      (一)港埠、船塢、碼頭之規劃、設計、監造、施工評鑑之工作。
      (二)商港設施及打撈業經營管理、機具之建造與維修、安裝、技術
         指導、測試、營運、裝卸作業之指揮、調度與機具操作及協助
         提升港埠作業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三)船舶、貨櫃、車架之建造維修及協助提昇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
      (四)從事海運事業業務人員之訓練、經營管理及其他有助提升海運
         事業業務發展之工作。
      (五)民航場站、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之工作。
      (六)有助提升航運技術研究發展之航空器維修採購民航設施查驗及
         技術指導之工作。
      (七)航空事業之人才訓練、經營管理、航空器運渡、試飛、駕駛員
         、駕駛員訓練、營運飛航及其他有助提升航空事業業務發展之
         工作。
    三、郵政事業:
      (一)郵政機械設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查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有助提升郵政技術研究發展之國外採購郵用物品器材之查驗及
         生產技術指導之工作。
      (三)郵政機械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維修及郵政人才訓練
         之工作。
    四、電信事業:
      (一)電信工程技術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有助提升電信技術研究發展之國外採購電信器材查驗、生產、
         技術指導之工作。
      (三)電信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技術指導及維修之工作。
      (四)電信人才訓練之工作。
      (五)電信加值網路之設計、技術支援之工作。
      (六)廣播電視之電波技術及其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指導之工
         作。
    五、觀光事業:
      (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之經營管理、導遊、領隊及有助
         提升觀光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經營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所缺乏者之工
         作。
      (三)風景區或遊樂區之規劃開發、經營管理之工作。
    六、氣象事業:
      (一)國際間氣象、地震、海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供應及交
         換之工作。
      (二)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及指導之工作。
      (三)國外採購之氣象、地震、海象儀器設備校驗、維護技術指導等
         有助提升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四)氣象、地震、海象技術人才之培育與訓練及氣象、地震、海象
         、火山、海嘯等事實鑑定之工作。
    七、從事第一款至第六款事業之相關規劃、管理工作。

  • [修正]
  • 第四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
    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
    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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