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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050502886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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