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111050315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三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
國際傳輸之區域。
前項個人資料國際傳輸,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
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
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