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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111050315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三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
    國際傳輸之區域。
    前項個人資料國際傳輸,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
    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
      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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