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四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
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
約定辦理。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
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3050357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