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305048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 點條文;並自113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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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指下列人員: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失業者。
(三)高齡失業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長期失業者。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二)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十三)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各款特定對象之身分認定方式及應備文件,依附表規定辦理。
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 - [附表]
- [修正]
-
七、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申領不實,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技檢中心應
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二)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前款撤銷或廢止情事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三)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核結
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