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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40501806A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肆、承辦單位
      凡依法核准設立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設立宗旨或服務項目與青少年服務有
      關,具青少年就業服務經驗,能研提與執行本計畫者,並有辦理教育部之合作式中途班
      為優先。

             

  • [修正]
  • 拾、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應備下列文件(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及正式公文各乙份: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影本。
     (三)工作計畫書(請隨附電子檔案磁片或光碟乙份)。
    二、收件截止日及收件地址:自即日起至 94 年 10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註明「94
       年『飛 Young 計畫』」,以「掛號」郵寄至「103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8
      3 號 4 樓 職業訓練局就業輔導組 收」。

             

  • [修正]
  • 拾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請撥:以計畫執行完畢後請撥經費為原則,如有預撥經費需求者,請正式行文(需詳述
      原因、申請預撥額度)併同機構名義出具之領據,送本局另案核定。
    二、當年度支出費用,當年度請撥或核銷:計畫執行完畢後申請請撥經費,或已預撥經費辦
      理核銷時,請備妥下列表件,正式函送本局辦理,惟94年最遲應於94年12月15日前送至
      本局(95年為執行完
      畢後 1個月內),以免因逾本局年度會計作業時間而無法撥付或核銷款項。另,經費結
      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委辦或補(捐)
      助金額,如有結餘款亦應一併繳回。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自行保存10年,以備審計機關
      或本局查核。
     (一)機關經費分攤表(附件五)。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六)。
     (三)機構名義出具之發票或收據。
     (四)期中(或結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及其電子檔案(磁片或光碟)(一式 3份,內容如
        附件七)。
     (五)撥付款項之金融帳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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