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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40506141A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一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伍、承辦單位
      凡依法設立之非營利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設立宗旨或服務項目與中高齡者服務
      有關,具中高齡者就業服務經驗,能研提與執行本計畫者。

             

  • [修正]
  • 拾壹、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暨物件
    一、應備文件暨物件如下:
     (一)正式公文書。
     (二)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三)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四)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五)組織章程影本。
     (六)工作計畫書(請隨附電子檔案磁片或光碟一份)。
    二、收件截止日:自即日起至 94 年 12 月 31 日止 (以郵戳為憑) 。
    三、收件地址:請以「掛號」郵寄至「 103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段83 號 4 樓職業
      訓練局就業輔導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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