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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92年5月8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40501104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審核標準
     (一)組織架構及組織成員工作職掌顯示足以推動計畫預期成效。
     (二)計畫申請用人規模應符合該組織營運承載能力。
     (三)工作報告顯示財務健全及具執行管理能力。
     (四)曾執行永續就業工程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申請單位,所提供各該計畫結束後留用人
        數及輔導進入常態職場人數之實際績效,針對績效良好者做為優先核准之依據。
        本項所稱留用係指於經濟型計畫結束後,原進用人員須改由用人單位自付薪資繼續
        僱用,並支付其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費用之雇主負擔部分(須向
        勞保局變更被保險人為非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之身分)。其所支付進用人員
        最低薪資水準如下:
        1.全時工作留用人員:每人每月新臺幣15,840元以上
        2.部份工時留用人員:每週平均工作時數20小時以上、時薪為新臺幣66元以上。
        3.計算留用比例時,用人單位應提供留用事實之佐證,如勞保變更身份續保申請書
         。
        4.留用期間至少應維持 6個月以上。
         (三年期經濟型計畫第二年及第三年之留用方式同上開規定,第一年之留用方式
         由用人單位於提送之計畫中自訂比例。)
     (五)已完成法人登記之民間團體,優先列為本方案之補助對象。
     (六)社會型計畫將依據下列八項參考指標進行審查,如符合指標項目數愈多者將列為優
        先補助之參據:
        1.申請單位是否為弱勢團體?
        2.所提計畫的服務對象是否為弱勢族群?
        3.所提計畫是否有創新的服務內容?
        4.所進用對象是否為弱勢特定對象?
        5.所提計畫議題是否為市場機制不足的弱勢議題?
        6.所提計畫內容其公共利益、社會價值的大小?
        7.申請單位是否搭配其他資源?其與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的夥伴關係如何?
        8.所提計畫現階段雖尚未能發展為地方產業或帶來收入,但確能改善生活環境、增
         進社會福祉,且具有就業促進之效益(如是否提供協助轉介至其他穩定工作、是
         否提昇其就業技能等)。
     (七)經濟型計畫將依下列指標進行審查:
        1.具產業發展潛力。
        2.所提計畫具產業前景及市場行銷機能。
        3.所提計畫具財務收入機制及獲利能力,在補助結束後,仍可能持續經營。
        4.如係為期三年之申請案,所述各年度階段性營運模式及進度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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