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92年5月8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302017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參、進用對象
    一、除經濟型計畫專案經理人外,本方案之工作人員均限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就用
      人單位錄取進用名單進行核對建檔及核准派工。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人員推介:
     (一)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及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
     (二)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及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失業者為限。
     (三)以未曾參加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本會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
    三、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不得參加本方案。
    四、現任用人單位組織之理監事或相關領導幹部,即使符合上開資格,仍不得為本方案之進
      用人員。
    四之一、現任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或相同職務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亦不得為
        本方案進用人員。
    四之二、如符合條件且有意願參加本方案之失業者數量不足,得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專
        案推介,並報本會職業訓練局備查,不受四之一規定之限制。
    五、經濟型計畫如為延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同一性質之申請案,為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
      果及執行經驗,得於計畫書中申請保留部分計畫名額繼續進用前一計畫之工作人員,惟
      不得超過新計畫核定名額之半數,繼續進用之名單應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其資格
      及是否均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人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