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130503083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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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九、經本系統評核之單位,其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於效期屆滿前二個
月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發展署委託設立之分區服務中心申請效期展
延,展延效期為二年。
申請效期展延之單位,經重新檢視原通過版別之評核表及相關佐證
資料,結果符合原牌等者,始得展延效期。展延以一次為限。
經本系統評核之單位,連續二次評核(含展延)達銀牌或金牌者,
於效期屆滿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發展署委託設立之分區服
務中心申請免評,免評效期自前次評核(含展延)效期屆滿之次日
起算二年。免評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