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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130503083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九、經本系統評核之單位,其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於效期屆滿前二個
       月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發展署委託設立之分區服務中心申請效期展
       延,展延效期為二年。
       申請效期展延之單位,經重新檢視原通過版別之評核表及相關佐證
       資料,結果符合原牌等者,始得展延效期。展延以一次為限。
       經本系統評核之單位,連續二次評核(含展延)達銀牌或金牌者,
       於效期屆滿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發展署委託設立之分區服
       務中心申請免評,免評效期自前次評核(含展延)效期屆滿之次日
       起算二年。免評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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