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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機關辦理本計畫進用人員之薪資,除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
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等依法應由申請機關負擔之費用,按核定計畫向
執行機關辦理實報實銷外,依下列規定給付:
(一)僱用人員:由執行機關召開審查會議,依據申請機關僱用人員之工作性質及職務
需求,分別核定每人每日薪資為新臺幣(以下同)八百七十二元或一千元等二級
,以每月二十二日為上限,並得就前後月份日數調整之。
(二)專案管理人:
1.碩士以上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三萬四千元。
2.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二萬九千七百元。
3.未具前二目資格,但具有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
資為二萬五千元;具有超過三年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二萬九
千七百元。
申請機關為辦理本計畫之業務執行費,依業務項目區分如下:
(一)申請機關用以支應人員訓練、督導、文具費、交通費、保險費、計畫相關活動、
行銷費、機具租用或雜支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經費編列以用人費用之百
分之五為上限。
(二)申請機關用以支應人員進用、計畫管理及執行考核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
經費編列以用人費用加計前款費用之總數的之百分之二為上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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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計畫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社字第101050217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第二十一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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