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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社字第102050500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十二點,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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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計畫書撰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以「就業安心專案計畫 -○○○○計畫」之格式撰擬,名稱應具體、明
        確,且與計畫主題相關,或類似名稱作為計畫名稱者,不予受理申請。
     (二)計畫彙整單位為申請機關。
     (三)計畫用人單位:申請機關或於計畫書中明列之單位
     (四)計畫人力需求:
        1.應載明僱用人員配置地點、工作內容、工作進度。
        2.所提送計畫之員額以執行六個月為限。
     (五)管理方式:
        1.應詳述人員教育訓練內容、就業輔導機制、督導考核機制及預期效益。
        2.預期效益:應提供整體工作項目及僱用人員每日具體量化之數據及可供檢核之績
         效指標。
     (六)本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協助經費項目包含用人費用及業務執行費:
        1.用人費用:申請機關辦理本計畫僱用人員除薪資依下列規定外,其餘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依法應提撥薪資百分之六之勞工保險
         退休金及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費用負擔部分,依核定計畫向執行機關辦理實
         報實銷:
         (1)僱用人員:由執行機關召開審查會議,依據申請機關僱用人員之工作性質及職
          務需求,分別核定每人每日薪資為新臺幣(以下同)八百七十二元或一千元等
          二級,以每月二十二日為上限,並得就前後月份日數調整之。
         (2)專案管理人:
          A.具碩士以上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三萬四千
           元。
          B.具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二萬九千七百
           元。
          C.未具前二目資格,但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
           資為二萬五千元或具有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二萬
           九千七百元。
        2.業務執行費:申請機關為辦理本計畫,依業務項目區分為:
         (1)業務執行費(一):申請機關用以支應人員訓練、督導、文具費、交通費、保
          險費、計畫相關活動、行銷費、機具租用或雜支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
          經費編列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上限。
         (2)業務執行費(二):申請機關用以支應人員進用、計畫管理及執行考核等相關
          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經費編列以用人費用加計前目費用之總數的之百分之二
          為上限。
        3.於估算計畫經費(含用人費用及業務執行費)時,應預先編列並說明擬支用項目
         ,並依核定計畫內容所列經費支用項目及額度比例內撙節辦理。
     (七)協助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八)附件:
        1.考核作業程序與細部考核作業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考核作業編組、作業流程與
         執行方式。
        2.人員教育訓練計畫應將相關職業訓練需求納入,並包含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有
         助於返回一般職場之訓練,總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八小時為原則。

  • [修正]
  • 四十二、各項計畫之經費,經本會報請審計部同意後,得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各項原始憑
        證應獨立裝訂成冊並自行妥為保管,以供審計單位及本會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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