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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衛教育訓練講師應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
資格,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並經本署或勞動檢查機構培訓完成。但第三點第一
款及第二款之訓練單位辦理之安衛教育訓練,講師資格不在此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0847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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