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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4535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一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檢查員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轄內勞動條件檢查事項: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
         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
      (二)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包括處分、訴願答辯、登錄陳報
         檢查結果、統計並提出專案檢查報告等。
      (三)其他事項:執行檢查案件須逐案填寫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
         並視需要製作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談話紀錄等。
      (四)其他相關勞動條件檢查事宜及長官臨時交辦工作。

  • [修正]

  • 九、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職級人員之比率
      如下:
      (一)第四職級(薪點四四零)人員,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數達十
         人以上之受補助單位,為管理需要,得於第三職級人員中遴用
         一人聘用,其所占員額比率與第三職級人員合併計算。
      (二)第三職級(薪點四零八至四二四)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
         人員總人數百分之十。
      (三)第二職級(薪點三九二)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總人
         數百分之三十。
      (四)第一職級(薪點三二八至三七六)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
         人員總人數百分之六十。
      前項各職級人員於無符合資格者可資遴用時,其缺額流用至第一職級
      。新進人員統一以第一職級之三二八薪點進用。
      第二職級至第四職級人員按比率計算,其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 [修正]

  • 十一、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
       之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優等:經考核達九十分以上者;晉薪點一級。
       (二)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
          甲等者或連續三年中二年考列甲等,一年考列乙等者,晉薪
          點一級。
       (三)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乙
          等者,降薪點一級;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者,不予續聘。
       (四)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降薪點一級;連
          續二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
       (五)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同年度內以晉升一職級或晉薪點一級為限。但當年度經遴用為聘用
       專員者,不在此限。
       晉薪已達該職級最高薪點者,續聘時不再晉薪,並於次年度取得高
       一職級之聘用資格;降薪已達該職級最低薪點者,次年度調降為升
       任前職級之最高薪點。
       調降職級人員應於第九點所定各職級比率內,優先調列職級缺額;
       該職級當年度無缺額者,仍應調降之,不受第九點聘用比率限制,
       並於日後依聘用員額調整。
       任職未滿一年者,得比照第一項辦理考核。但不列入薪點晉級或降
       級之年資計算。
       第一項考列優等人員應於考核紀錄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
       備查;考列丁等人員應於考核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考核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單
       位主管及首長進行考核,並決定當年度評列續聘人員與不予續聘人
       員之名單、職級、薪點、考核等次及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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