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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
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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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中華民國77年1月13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法字第108006303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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