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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兼之。聘期一年,期滿
得續聘之。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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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中華民國77年9月9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主字第1090024627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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