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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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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中華民國79年12月7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258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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