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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指定副署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 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組成。全體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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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小組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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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小組委員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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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中華民國81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109005105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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