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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督導或協調有關機關對於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
三、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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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指定
次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
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
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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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之命,襄理本小組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
,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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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中華民國81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環境部環部綜字第11300042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九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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