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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專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應具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資格
;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遴選具有環境保護、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
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聘兼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
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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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中華民國81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108009729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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