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 代表五人,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部及國家發 展委員會之司(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主任委員 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全體委 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席 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 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八月一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中華民國84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10000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一條條文,自110年8月1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