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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中華民國91年8月19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1101140427C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推動內容:
      (一)本署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如下(詳如附件一):
         1.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
          定之命令、法規命令。
         2.本署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
          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3.本署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
          箱帳號。
         4.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5.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6.預算及決算書。
         7.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8.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9.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10.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二)應限制公開之政府資訊如下(詳如附件二):
         1.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
          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2.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
          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3.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4.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
          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但未有本
          款各目限制情事,僅於督察現場主動提供現場製作之督察紀
          錄予受督察對象(代表人、管理人於督察紀錄簽名者),不
          在此限。
         5.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
          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6.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
          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
          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7.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
          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
          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
          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由本署裁罰之處分資料,本署得公開其要旨於本署網站。
      (四)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作業方式:
         1.由本署各處、室、所(隊)將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於作成
          或取得日起三個月內登載於本署網站,以達資訊公開之目的
          。
         2.另依規定應張貼公告欄、召開記者會、說明會者,仍依原規
          定辦理。
      (五)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程序與本署作業機制:
         1.申請人資格: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
           本國法人、團體。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
           同。
          (2)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
           府資訊者為限。
         2.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
           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
           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
           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
          (2)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
           通訊處所。
          (3)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4)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5)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
          之。
         3.申請書由秘書室統一收件,並依公文作業流程辦理;其以電
          子傳遞至本署申請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依各處、室、所職掌分工辦理。
          (2)申請內容跨處、室、所者,依申請項目第一項之承辦單位
           ,負責彙整辦理。
          (3)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內容不明,其
           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
           未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4)承辦單位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審查
           結果通知申請人;上開時限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
           間不得逾十五日。上開審查結果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
           準規定,告知申請人應繳費額。
          (5)政府資訊經核准提供後,得給予申請人重製品、轉化公文
           書並限定用途。如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
           給予閱覽,並依有關智慧財產保護之法令規定辦理。
          (6)承辦單位全部或部分駁回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提供)時,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應記載不服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受理機關。
      (六)收費標準及方式:
         1.本署依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
          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費。但本署主動提供督察
          紀錄、得免費提供之政策宣導品(含文書、錄影帶、光碟)
          或本署網站允許免費下載之電子檔,不在此限。
         2.收費方式:申請人得以支票、匯票、或現金支付。
      (七)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向本署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政府資訊者,
         應依本要點規定之申請程序、申請方式辦理,並依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交費用。

  • [附表]
  • 附件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一覽表

  • 附件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限制公開(提供)政府資訊一覽表

  • 附件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政府資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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