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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
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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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置有關機關代表六人,由
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文化部及農業部次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十七人,由召集人就具有環境教
育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中遴選聘任。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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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環境保護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有關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本部環境保護司派員兼辦,受執
行秘書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及研提環境教育相關政策與資訊。
(三)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行動計畫,並列管辦理進度。
(四)協助推動地方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相關事務。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21300189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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