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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水質保護處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河川、湖庫水質保護政策、方案之擬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水質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河川、湖庫水質影響調查、監測及水質標準之擬訂事項。
(四)關於水區及水污染管制區之劃定及總量管制方式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非點源污染防治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水污染管制區污染行為之管制督導事項。
(七)關於水體水質保護科技發展及水質模式之研發應用事項。
(八)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廢水污染源管制政策、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廢水排放各項許可、專責人員、申報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廢水污染源之調查與資料之研析及運用事項。
(四)關於工廠、礦場事業廢水排放管制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運用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污水污染源管制政策及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污水排放各項許可、專責人員、申報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污水排放管制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污水污染源之調查與資料之研析及運用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海洋保護政策、方案之擬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海洋污染之調查、監測與資料之研析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海洋污染防治計畫之規劃、審核、推動、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海洋污染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廢(污)水海洋放流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廢棄物投棄海洋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專案計畫之擬訂、規劃、審核、宣導、推動、協調及督導
事項。
(二)關於河川污染整治專案計畫之調查及資料之研析運用事項。
(三)關於整治專案計畫之廢(污)水河川放流之許可、申報及管制督導事項。
六、第六科:
(一)關於地下水質保護政策、方案之擬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地下水污染之調查評估、管制、整治復育與財務等措施之規劃、推動、督導
、審核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地盤下陷所致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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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文收發、分辦及繕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本署公報之發行事項。
(四)關於檔案分類編目事項。
(五)關於檔案整理事項。
(六)關於檔案調閱、典藏事項。
(七)關於檔案資料登錄、統計事項。
(八)關於檔案清理事項。
(九)關於檔案業務之整體規劃事項。
(十)其他有關檔案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物品採購及領發事項。
(二)關於營繕工程事項。
(三)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衛生事項。
(六)關於勞工保險事項。
(七)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
(八)其他不屬各處、室及本室其他各科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有財產、物品之管理及核發事項。
(二)關於各項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及報廢事項。
(三)關於辦公廳舍及公有財物安全之防護事項。
(四)關於財物之驗收、登記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六)關於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零用金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員工薪津及實物代金之發放事項。
(九)關於公庫與銀行往來帳戶之登記事項。
(十)關於規費之收繳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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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
環境督察總隊分設七科及北、中、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各科及各區環境督察大隊掌理事項
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環境污染源抽查及複查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污染防治(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三)關於業務執行之管制考核事項。
(四)關於業務執行之新聞協調處理及綜合性業務事項。
(五)不屬於本總隊其他各科及各區環境督察大隊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生活環境改造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營建工地、砂石場(車)空氣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水質管理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重點河川污染整治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水污染防治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事業廢棄物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之污染調查處理事項。
(三)關於廚餘再利用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建築廢棄物與巨大家具處理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案件之彙整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一般廢棄物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垃圾處理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跨區垃圾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一般廢棄物處理場興建與營運管理計畫審查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垃圾場封閉、復育及綠(美)化事項。
(六)關於河川行水區內垃圾之處理事項。
六、第六科:
(一)關於海洋污染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公害陳情及公害糾紛之通報管制事項。
(四)關於天然災害與災後環境復建(含飲用水水質抽驗及自來水事業災情通報)之協
調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緊急措施、列管與整治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清潔人員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
七、第七科:
(一)關於環境監測調查業務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河川、湖泊、水庫、海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監測執行之督導事項。
(三)關於飲用水(含自來水)水質及包裝水、盛裝水水源水質稽查調查執行之督導事
項。
(四)關於環境督察資訊系統之規劃、建制及管理維護事項。
(五)關於地方共通性環保應用資訊系統之推廣、協助及考核事項。
八、北、中、南區環境督察大隊:
(一)第一隊:
1.關於轄區環境污染源抽查及複查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2.關於轄區污染防治(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3.關於公害陳情、公害糾紛、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與其他環境污染、毒
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天然災害(含飲用水水質抽驗及自來水事業災情通報)之通
報事項。
4.不屬於本督察大隊其他各隊之事項。
(二)第二隊、第三隊及第四隊:
1.關於轄區空氣污染、噪音、水污染、廢棄物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環境用藥之
抽查及複查事項。
2.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緊急措施、列管及整治之配合事項。
3.關於跨直轄市、縣(市)環境污染源稽查及環境污染調查事項。
4.關於協同環保警察取締環保犯罪案件事項。
5.關於公害陳情、公害糾紛、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與其他環境污染、毒
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天然災害之現場緊急處理事項。
(三)第五隊:
1.關於污染源稽查及調查案件之樣品檢驗事項。
2.關於河川、湖泊、水庫、海洋、土壤與地下水監測之協助執行及抽查事項。
3.關於飲用水水質與包裝水、盛裝水水源水質之稽查、調查及檢驗事項。
4.關於實驗室各項品保、品管事項。
(四)第六隊:
1.關於大隊各項支援稽查之行政事務事項。
2.關於大隊業務執行之管制考核事項。
3.關於大隊資訊系統之管理維護事項。
4.關於大隊其他綜合性業務之執行及管理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77年11月28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人字第0930028706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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