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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77年11月18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綜字第0034348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公教人
    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另對環境保護有
    重大貢獻者,得由環境保護專家學者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由本署核定後,
    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親屬領受。
    前項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 [附表]
  • 附表二-請頒環境保護獎章事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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