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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二
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
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
失其效力。
本法修正前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
檢討報告審查結論,適用前項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83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4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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