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84年9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111084657D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主管機關依法受理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
    書)初稿、評估書認可、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變更內容對照表、備查文件、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因應對
    策、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書件(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之審查、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及諮詢會議,依附表所定費額收取
    費用。
    開發單位於經主管機關審查中所附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 [附表]
  • 附表

  • [修正]
  • 第六條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二條附表所
    定費額減半收費:
    一、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就原地點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
      管機關審查。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
      響評估者,其所送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