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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84年9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111084657D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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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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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主管機關依法受理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
書)初稿、評估書認可、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變更內容對照表、備查文件、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因應對
策、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書件(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之審查、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及諮詢會議,依附表所定費額收取
費用。
開發單位於經主管機關審查中所附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 [附表]
- [修正]
-
第六條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二條附表所
定費額減半收費:
一、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就原地點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
管機關審查。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
響評估者,其所送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