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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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指與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直接相關
,且自本辦法施行後,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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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
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認有
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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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附評估說明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9500219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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