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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91年7月3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090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
     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
     。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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